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相信大家都知道,那么这个证据,包含的面是比较广的,不但包括你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证据,也包括你开庭的时候自己的发言等等,也就是说,打官司的时候,你的一言一行都是有可能当成证据用的,那么,如果在打官司的时候,不管是提交的书面证据也好,还是开庭的时候说的话也好,说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是否还有机会反悔呢,今天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默示推定原则: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承认,也不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同理,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不承认,也不否认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自认规则进行了完善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