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报讯 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条款列入劳动合同,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