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些古人流传下来的道理,强调了个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要对整个社会负责。遗憾的是当代人似乎逐渐抛弃了责任意识,变得越来越自我,不仅是对自己,对身边的人也是一种伤害。
【每日学“典”: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可合并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
李律师: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今年年初,我公司作为保证方,为另一家中外合资的乙公司向境内甲公司提供贸易担保,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前段时间,由于乙公司未按时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发函至我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偿乙公司的欠款。
在实践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同一个债上设立多个主体提供多个担保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个债上,可能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可能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因此,多方担保人和多种担保方式的并存,使得担保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