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懂来这儿问!提问要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如何申报?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涉及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内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将“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享受主体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在财政部会计司也给出了同样的答案:“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应享未享“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无需做申报更正,可以直接通过【退抵税费申请】功能,申请退还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