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销售的某减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否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从而支持消费者的十倍赔偿主张呢?法院判了!案情简介2024年8月19日,原告肖某通过微信与被告高某取得联系,以1160元购买了2瓶减肥保健胶囊,并通过案外人将产品邮寄给原告。
南通市启东法院日前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合购买者连续两次购买而不食用,且在全国范围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推定其购买涉案馄饨的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通讯员 金红羽市民在商店购买食品后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将店家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披露两起典型案例,法官表示,此类型案件,要符合“生活消费”范畴才能支持。2020年,市民徐某在某店铺购买了10袋鸡翅中,花费1299元。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通讯员 李小雨制图 刘阳多次以相同方式在湖北当阳、福建晋江和江西丰城等地购买保健品,又以相同案由到法院起诉,且案件多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近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恶意“知假买假”案,判决不支持十倍赔偿。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该案涉及冬虫夏草能否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这一问题。消费者小李发现商家销售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食品后起诉对方要求退款赔偿,法院最终判定商家赔偿小李21000元。
短时间内,一名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知假买假”的高额索赔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10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来源:【中国医药报】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