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孙某、咸某向县人社局提出投诉,孙某、咸某在X公司处工作期间,X公司未为两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要求X公司为孙某补缴2012年9月至2017年11月、为咸某补缴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