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以下为公告内容: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供港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应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同时,供港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需由海关总署向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推荐注册,在获得食环署注册资格后,方可屠宰加工供港冰鲜猪肉产品。
孟邦直通镇区消息,6月5日,直通县畜牧与兽医管理局接到民众举报消息,有人准备将生猪运往仰光地区。在检查时,生猪主人未能出示生猪没有感染非洲猪瘟的证明,因此,包括司机在内,违规跨境运输生猪的4人被带往警局关押。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11月23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记者从交通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发布后,我市交通局执法支队立即行动起来,自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两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的执法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份东部区联防发布《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东部区六省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生猪生产健康发展,3月10日,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对于省外生猪调入我省、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29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生猪调运明白纸,让农民朋友快速读懂。生猪调运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生猪,凭检疫证明以及输入省要求附带的材料,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并遵守有关省份指定通道通行规定,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