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张某陆续向冀某借款,翼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之后,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后未再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冀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60.8 万元及相应利息。
日常生活纷繁复杂,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到法院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当被列为被告时,大多数人积极应诉行使权利,顺利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少数人却拒收传票、拒不到庭、拒不履行,选择“摆烂”,甚至以为“逃之夭夭”就能“溜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