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可以明确:电子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而一个电子签名要被认为是可靠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和、数据内容的改动都能被发现。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2023年2月至7月,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多次借款,其中,2023年2月,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转账2.6万元;2023年7月,王某通过微信将“某综合商贸中心”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陈某,陈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给“某综合商贸中心”4.7万元,以上借款共计7.
记者 栾海明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款平台被更多的人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项是基于用户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转借他人,性质该如何认定?2021年7月9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庞某借款4.
2018年5月开始,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李某多次以手头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钱,本身并不富有的张某便通过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借呗、有钱花、滴滴出行、京东金融等金融平台贷出资金转借给李某。
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蒋光磊3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购物、食药安全、快递物流、运动健身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虚假宣传、无理由退货等热点问题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