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自有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产品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传统经济模式,而无形产品的交易则必然蕴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由此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也成为知识经济背景下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税收问题。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施个税年度汇算,很多纳税人对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比较了解,但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如何计税相对了解较少,特别是这三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的差异性,下面就跟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华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排查活动,并于2014年9月将排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0号公告,宣布自3月30日起,企业需在货物进口申报环节即向海关申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情况,特许权使用费已经成为企业进口申报时的必填项目。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许权利通常与知识产权相关,包括商标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分销权等。
宁波海关:我们是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有一部分零件需要从国外进口,同时还要支付一笔技术提成费给外方,其中可能会涉及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什么?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如果未及时申报,该如何补救?宁波读者 张先生张先生:您好!
笔者多次参与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应对、企业主动披露辅导工作,但很少涉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2016年报关单改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正式成为申报项后,业内人士一度预测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行政处罚案件将会增多,笔者也在当时做出过类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