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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16时36分许,案外人周某某驾驶申凯机械模型厂所有的投保在原告处的浙D×××××号小型轿车,从杭州方向驶往诸暨安华方向,途经杭金线××××杨傅村地方,与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被告徐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倒地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徐岳雷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机动车与自行车双方承担同等行政事故责任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车辆损失及间接损失能不能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对此,现行法律并无具体明确规定,但是通过对侵权责任人的认定、特殊侵权中风险控制理论、利益分担原则以及对具体法系的解读,可得出不能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