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通过搭建多种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贴近社会公众,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交流、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因活动期限为一周,故称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11月5日,有网友发表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留言: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