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法律明确禁止自由买卖农村土地,也在1999年开始禁止城镇居民买卖农村宅基地,因此,有不少曾经卖出宅基地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村民就想着将宅基地房屋收回来,那么二三十年前卖出的宅基地房,未办理过户,现在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20年前老周将自己的农村住宅以10万元价格卖给外地人大刘,适逢旧村改造,大刘签订了200多万的货币补偿协议,老周得知后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老周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城镇户口买受人的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后续利益处理,就此问题与大家聊一聊:一、先普一下法: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自1998年开始到现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农民只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出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存在交易对象的限制,即:必须为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基于买房人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政府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材料,与其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2022年5月10日,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6月,原告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对外出售城郊乡自建房屋,经实地查看房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5万元。
上海二中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就系争农村房屋及自留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鉴于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亦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且居住使用房屋已有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卖方从未提出过异议。
近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王先生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反映称:10多年前,他低价将村子分给自己的一块宅基地私下卖给好朋友李某,而李某并不是该村的村民,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专门召开村民大会告知宅基地不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