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标的物为价款,另一方的给付内容则为其他民法上之物或者单纯的作为、不作为,学理上称为给付与对待给付。司法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诉请支付价款时,另一方常常提出付款条件尚未满足的抗辩。该类抗辩包括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履行合同非主要义务等。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 通讯员 穗仁宣《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制约广州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土地、融资、用人等难题进行刚性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法治保障。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