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遭遇很多的法律风险和禁忌,这一点,刑事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1、切忌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在司法实务中,常常会有什么时候请辩护律师,或不委托辩护律师可不可以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其实对于此类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在刑事案件程序初期,即侦查阶段,就应该委托辩护律师,且此时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进行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两类在侦查阶段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案件: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罪,具体包括: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留置 立案侦查 交叉 律师会见权。笔者及律师同行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当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因同时还涉及到其他非职务犯罪的罪名,由监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的串通招投标罪,当这种交叉并存情况发生时,律师申请会见时,公安机关往往以监委不同意会见或需要监委同意等各种理由拒之门,让实施多年《刑诉法》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又回到“解放前”。
里面与外界的沟通,主要渠道来自于律师,其次是同一个监区羁押的人员带出来的口信,就目前我所了解的各地看守所情况而言,允许直接书信联系家属的,少之又少,开明一些的能够允许寄一张明信片,上面书写只言片语,已是感激涕零。
9月16日,劳荣枝家属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劳荣枝案一审辩护人已于近日会见劳荣枝,并称法院已收到劳本人签字的上诉状及二审仍然希望接受法援律师援助的书面申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9日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