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审判实践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与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适用、审理思路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易混淆之处,故对此进行相应的梳理总结。
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行调查取证。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建议律师告知委托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