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No.1案号:沪一中民四终字第96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软件在民众中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红包、钱包功能进行转账、交易、借贷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碰到纠纷、对簿公堂时,微信、QQ等软件的聊天记录如果被作为证据来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采信?
保全证据公证某某珠宝楼是一家经营金银珠宝、玉器、工艺礼品的个体工商户。一日,某某珠宝楼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于来到江西省吉安市庐陵公证处称,发现有人在抖音上发布和散播侵害申请人经营的产品声誉的相关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维护自身权益,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5月27日,抖音安全中心公告,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态,落实“清朗·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专项工作要求,切实打击“不择手段蹭炒社会热点”“自导自演式造假”等违规行为,抖音即日起实行热点内容核实机制,具体分为热点事件当事人核实和疑似演绎内容核实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