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事故已获“双赔” 工伤保险是否再赔□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宋海红刘某系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某号牌重型自卸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系张某出资购买并挂靠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大多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只是在具体赔偿范围、项目上有所不同,以下是涉及工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案例中部分法院持有的观点:支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所谓第三人工伤,就是指发生工伤时,并非是自己造成的,而是由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比如,物流公司驾驶员张某在运输货物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最后交警判断李某担全责,那么张某因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肯定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张某的工伤,自己并没有责任,而是李某造成的,这样的情况,就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保证法律适用统一,就《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问题,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依法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适用“双赔原则”或“补差原则”的问题,省高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已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