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夏红瑜 记者 毛晓华)女子在哺乳期内与丈夫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于是到派出所要求将儿子姓改成自己的姓氏,公安局提出改名需要女子和前夫协商一致意见书等材料。而女子认为是对方故意刁难,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认为其存在行政不行为的情形。
近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报道一个案例:“女子离婚后欲为儿子改姓被驳”,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江苏女子樊某与丈夫许某离婚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儿子的改姓改名申请遭拒,后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夫妻离婚后,孩子跟母亲的,基本都要抚养费,但如果判给父亲,基本都不要抚养费。这是一些客观事实!那么离婚后孩子归谁,和姓有没有关系?6月7日,江苏一女子樊某离婚后,想给儿子改名,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儿子的更名申请遭拒。她不放弃,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遭拒。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听众韩先生近日向节目组咨询,儿子和一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女子结婚,想把女方和女方孩子的户籍迁到托克托县,并把继子的姓改成继父的姓,不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韩先生:“孩子父亲已经死了,嫁到这带个孩子,已经结婚了。
父母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自愿“随母姓”,而父亲在得知孩子改姓后,一气之下将负责更名的公安局告上法庭。4月16日,湖南高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改姓”纠纷引起了记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