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详细解读《办法》相关政策规定。《办法》生效后机动车发票冲红规定有什么变化?我们一起来学习。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重开来说,操作相对简单一些,只需要购买方将原发票退回给销售方,如果无法退回,比如发票丢失了,那么需要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效证明,销售方拿到证明后,就可以到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发票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