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相关经济社章程对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办教师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应福利待遇未作具体规定,但认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和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
县热线办:接到贵办转来的“群众咨询其户口在农村,有正式编制工作,但无住房,咨询能否在农村建房”的问题后,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同志,经查阅相关文件,现作如下答复:中农发【2019】11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村籍”之惑:户口本说了算了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落地,核心内容围绕着一个关键问题:谁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格成员?过去,一纸户口本似乎就能决定你的“村籍”归属。但新规之下,户籍不再是唯一的通行证。它更强调的是与村集体的实际联系,这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