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如果说审判负责完成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执行则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关,而财产线索作为“执行之源”,找到有效的财产线索,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结合团队协助法院执行局现场办公以及执行办案的相关经验,通过本文将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方法作一较为全面的梳理,以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