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2月,中央决定废除军队现行的军官薪金制度,将军官现行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根据中央军委公布的各级军官幅度表,军队干部定行政六级的基准职务为:现任大军区正职,军队级别为副兵团级,一般定为五级、六级;
上一期本文详细介绍了1965年5月减薪定级时全军行政五级干部全名单与定级时任职,本期将刊发1965年减薪定级时军地干部对应关系第二篇_1965年5月减薪定级时全军行政六级干部全名单与定级时任职,现详文如下:第一部分,1965年上半年减薪定级时军队干部定行政六级标准。
1955年是新中国诞生的第六年,我国在借鉴苏联、朝鲜等国家管理模式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在全国实行行政级别工资制,行政级从1级到24级,月工资从590元到45元不等,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末,前后历时30余年。
1955年,军队与地方实行薪金制度,军队按照军级,地方干部按照行政级别,在1965年之前是两套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按照军级,上将之间有区分,正兵团级与副兵团级;中将之间有区分,副兵团级、准兵团级和正军级;少将之间也有区分,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正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