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华西都市报评论员)前段时间的一段见闻,至今仍让律师朱寿全感到不可思议。他告诉记者,6月18日,他到河北张北县法院开庭时,看到自己的当事人庭前被关在法院一个房间的铁笼里。据悉,在当地某些法院,“羁押室里的铁笼老早就有了。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有些法院经常适用第36条第三款规定,当庭驳回当事人和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回避事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情形,故直接驳回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案件程序事实和刑事程序法,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和对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采纳或纠正、制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益。
当前的司法实践是,程序辩护无论如何细致、精准,本质上都是为实体辩护服务的。在法官明知道所有的证据并没有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下,程序辩护很可能沦为检法人员口中的“碰瓷”,也有人非常刻薄,称之为“表演艺术”“行为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