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每个刑事检察官都要办理许多批捕案件,其中作出不批准逮捕的也不在少数。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是指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是否逮捕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符合逮捕的条件,才能够批准逮捕,否则就不会批准逮捕了。刑诉法规定,自杀逃跑的,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等,具有一种情形的,才会被批准逮捕,如果没有这些情节,自然就不会批准逮捕。
在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和诉讼法治普及的不足,人们往往把“捕与不捕”当做“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理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乏认为不捕就是司法不公,甚至造成上访申诉,说到这里,就有必要给大家讲解下逮捕的情形了。
在我国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要经过三个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在公安机关将案件以及提请批准逮捕书提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便会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在法律实务中,常常会出现无逮捕必要或不予逮捕的字样,下面笔者将通过案例剖析这其中关联。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缓刑机率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不批准逮捕的,经法院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
措施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