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有1年多时间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旧法律法规和新法的衔接问题,出现了理解上、执行上的一些偏差及争议,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极容易造成抓大放小的现象,体现在《政务处分法》适用哪些人群不够清晰,例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人员是否适用《政务处分法》?
本文转自法律出版社秦前红教授编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解读与适用丨政务处分法治化时代 公职人员必备的法律宝典一本书读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本书不仅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学理分析,对条文所涉的法理知识加以阐释,而且具有典型的实践面向,通过对实务难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大致划分为六类,分别是: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主要规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本条是关于政务处分种类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和方式,构建由轻到重、阶梯化的政务处分体系。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共7章68条,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此外,邹开红介绍,《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法百科·通报解读丨如何认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纪法微课堂 | 如此“聪明”要不得▶评论 | 稻花地里练本领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