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陈慧丽恋爱期间“你侬我侬”,分手之后疯狂下头,红包、礼物变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还能拿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借贷又该如何区分呢?近期,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一个较为特殊且重要的领域,民法典对此亦作了专门规定。现结合民法典规定,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参考权威案例作实务问答。《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