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撤销立案、撤销处罚、终止调查、移交移送、不予处罚1.不予立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立案的标准、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程序并未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2.撤销立案:《行政处罚法》也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一.适用情形(一)撤销案件经过侦查,发现所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
文章背景:某网友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拘押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这位网友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法律监督,要求撤销案件。而后这位网友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这位网友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本周,珠海公安推出“局长信箱”专题系列,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为群众答疑解惑。《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报案,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昨天有小伙伴问我,他陪同被害人当事人去某派出所报案,跑了好多次了,过了大半个月了,公安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在怎么办。我把刑事立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找出来,打印出来,当面给小伙伴勾勾画画圈出重点并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