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黑龙江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黑龙江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刘炳序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治理呈现出“发展—治理”之间的普遍性矛盾,当数字技术在应用层面驶入“快车道”,在治理层面也将面临两难的境遇。
作者:佘颖只花9.9元,上传二十几张照片,就能获取一套人工智能生成的写真集。过去两周,“妙鸭相机”小程序成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爆款应用。刷屏的同时,妙鸭也刷出了用户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暗雷”,提醒我们人工智能未必如想象中那么美好。先来看隐私保护。
欧盟和英国为了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欧盟的总体监管策略是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监管、依据人工智能的特点调整侵权责任规定、构建完整的法律框架。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定了基础模型提供者的义务、专家评估和全链条监管。
作者:杜娟 华东政法大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中心人工智能作为目前人类先进的技术体系之一,正在人的活动和存在等方面重塑人的行为方式。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更是将这一趋势推到了极致,展现了人工智能定义社会、改变社会的可能性,也从根本上扩大了人工智能开发、改进和应用的现实风险。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原创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生产力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存在算法偏见、信息泄露、内容造假等安全隐患。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经济日报:严防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财联社8月11日电,经济日报第五版文章指出,应及时启动并优化国家级自主研发数据库系统和备份系统,抓紧布局和研发人工智能大数据控制系统、分级分层享用系统、网络风险防范系统以及由此产生的AI智能管控监督架构系统。
作者:马羽男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造社会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因此,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状况,厘清其应用价值与潜在风险之间的关系,以便在不影响应用发展的前提下有效化解风险。
随着数字时代智能化的深入发展,如何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的语境中科学建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和地方出台系列关于人工智能与数字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标准,以期促进人工智能升级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作为一种战略性新兴技术,人工智能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对于工作效率的提升大有裨益,还不断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人工智能(AI)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促进相关产业链发展,同时也滋生诸多风险与挑战。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制定人工智能监管制度。
作者:刘向东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近日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划定清晰边界,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确保科学监管和鼓励发展并行。《暂行办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旨在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