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书函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周恺 书函是法律文书中包含种类最多的一类。简单地说,它就是一封信。发出者不同,接收者也不同,构成了不同的书函。绝大多数只在法律实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而且有一定的时限,只在一个阶段起作用。至于内容,非常简单,也很格式化。
作者:方澍晨1979年春节过后不久,一个年轻人走进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某派出所。他叫金建华,是科右中旗职业高中的体育老师。没等户籍警察跟这位脸熟的老乡打招呼,对方就提出了此行的目的。“我要改名。”金建华写下要改的名字:“爱新觉罗·恒钛”。爱新觉罗·恒钛“你是皇族啊!
他说起话来慢条斯理,一口纯正的老北京话,沉稳、平和,不乏幽默。人们说他长得很像他的大哥爱新觉罗·溥仪。他告诉我,前些年有个人在日本冒充他,夸夸其谈,真骗了不少人。后来日本朋友来北京见了他,这才知道上了当。“您想,看模样不是也能认得出来吗?”他笑了。依然是那么沉稳、平和。
清朝,从皇太极更改国号之后,先后历时二百七十六年。众所周知,清朝在乾隆皇帝的执政时期,迎来海晏河清,盛世太平的“康乾盛世”,但是所谓盛极必衰,到了乾隆晚期,清朝日渐衰退。随着西方列国的侵略和深入,清朝中后期更是迎来内忧外患的局面,各方势力互相博弈,封建帝制王朝逐步走向尾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