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每年上半年的1月至4月、下半年的7月至10月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是上半年截至4月30日24时,下半年截至10月31日24时。积分联办系统根据各审核部门给出的分数,进行自动排名,排名情况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因《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为更好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长期在本市就业人员落户需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的工作部署,持续改善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单位,经过专题调研、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对我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