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百度与360公司爬虫机器人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对于百度滥用robots协议,以白名单机制限制360搜索发展的做法,法院持不支持态度,同时在判决书的第五条,法院判百度必须修改Robots协议,而百度要求法院禁止360抓取百度内容的要求被否决。
为了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样写robots协议,既能保住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帅公司表示,双方作为自愿加入《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应当自觉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设置robots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不得随意限制搜索引擎抓取数据,不得利用robots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Robots协议已然开始被很多人了解,网站通过Robots协议来禁止其他网站随意抓取自己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但是在相关网络法律制定滞后的中国,当这样一种行业惯例遇上法律空白时,其引发的问题也就尤为值得深思。
网络爬虫行为目前已进入刑法视野,而爬虫技术的不当使用也会损害到公民的权利。这里说的中立,是相对于所有使用者而言的,因为爬虫本身在技术上就必然会侵犯互联网信息中有关版权的部分,所以网络社会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robots协议,这个协议可指示爬虫程序,目标网站是否允许进行信息的抓取行为,结合自动化处理,就可以正确地进行信息的获取,而不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
来源:光明日报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应用,人们的工作、交往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数据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各行各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源泉。但在大数据收集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违法犯罪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郑雪 北京报道新一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海量数据更是人工智能应用持续“涌现”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已成为当前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企业间数据爬取纠纷不断。
本文从当前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常见的裁判观点,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个案中数据获取、使用的具体场景,就有关典型裁判观点的内涵、适用条件等进行探讨分析,为此类案件的实践处理及数据类企业合规提供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