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0个教师节,祝所有老师节日快乐!法律是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呢?一起来看一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与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等福利——关于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但是教师使用的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这种编制是所有事业单位编制中最好的一种,也就是他的工资标准,退休保障以及定期定额调整工资,都是执行事业单位固有的待遇体系,目前事业单位编制总量缩减的情况下,教师享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福利待遇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和公积金,以及未来要实施的长期护理险这几个方面全面综合保障都是由财政拨款进行兜底,而事业单位编制是从加入入编到去世一直是稳定提供财政拨款,这样的综合待遇,这种稳定感让我们从工作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退休以后的稳定收入,这样一种稳定期待,这是其他企业制度不具备的,只有编制内人员可以享受的幸福感,满足感和一种满满的收获感。
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为何不可行?在教育领域,关于教师是否应纳入公务员体系的讨论一直存在。尽管《教师法》明确了教师享有“公务员同等医疗、养老待遇”,但教师并未被纳入公务员体系,且短期内这种现状难以改变。这一现象背后有着深刻的法律、政策和改革逻辑,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现在公务员已经早就不能再享受公费医疗了,需要跟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医疗保险,获得医保待遇。因为早在1998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大家都需要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而获得医保待遇,公务员也是从那时开始告别公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