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经营活动,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抵押财产根据生活常识,如果某项财产设立了“抵押”,抵押权人是可以获得某种“对抗效力”的。比如,当这种财产为“不动产”时,设立了抵押,跟没有设立抵押,情况是非常不一样的。在设立了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显然具备较大的权利,比如具备优先受偿权等等。
买了抵押的二手车后,车辆被原车主开走,找卖主讨要损失。卖主则称,车辆已经交付,车辆被开走,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返还购车款。买主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买受人明知车辆所有权存在瑕疵,仍然支付货款、接受车辆,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法应予免除。
“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目前,二手车市场仍有抵押车买卖现象,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窃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钱车两空的境地。
众所周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通过摇号或排号的方式来分配汽车牌照指标,“京”字车牌摇号不易,一些想用车却摇不到号的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审判实务发现,一些人采用向空闲指标持有者“租赁车牌”的方式,借别人之名,实现自己购车、用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