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承包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款直接要求优先受偿,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认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亦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认定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顺位关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可以看出: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合同编,从原《建工司法解释》到新《建工司法解释》,针对承包人享有的这一项优先受偿权,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变化并不大,但是针对复杂且多变的实务情况,显然目前的规定过于简略,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中针对分期付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日期,目前法律规定的内容就显得十分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