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 钟子仪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一种合同。生活中小到茶米油盐,大到房屋、车辆、机械设备的购买与出售,均涉及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当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时,未签订合同,应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货物送到后却无人付款,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能否证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