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一般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制定了明确标准,笔者总结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最高院在2004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人损解释》,是对公民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要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文件,与其配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则是指一切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损害或死亡结果,如果以责任性质划分,有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其中工伤就属于特殊人身损害,这也就说明大范围的人身损害是包括工伤的,但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
前者又称为物质损害、有形损害,是指损害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可以金钱进行计算,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未增加;后者又称为无形损害,是指损害无法以金钱进行计算,一般是因侵害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