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回放甲某和乙某均系高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末,甲某一家人外出务工,便将责任田租给乙某耕种,乙某每年给甲某一些稻谷作为租金。2021年年底,甲某不再外出务工,想要继续种田,便要求乙某将责任田交还,乙某拒不返还。那么甲某能否要求乙某返还责任田呢?
因为最近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企业因为比如疏解的原因,因为腾退的原因,因为不符合当地规划的原因,有很多租赁集体土地,甚至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多亏了你们巡察组,要不是你们,我们村丢失二十多年的土地再也要不回来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两位村民占用的约14亩村集体土地,村里一直督促他们签订租赁合同,但村里支部书记换了好几任都没有解决,两位村民既不签订合同,也不缴纳租金,久占为业,群众反映强烈。
该九起案件是因为2009年该村要硬化村里的道路无钱出资 ,村委会无奈之际要求每户村民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中抽出相应数量,然后统一由村委会按每亩每年300元租赁给由意向的村民来耕种,租赁期限为10年,村委会收取该部分土地租赁费交给硬化路面的施工单位。
东山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承租了银石公司位于郊区的一套水库房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租金前五年为每年60万元,每五年增加10万元,最后五年为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