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是指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因长期“两不找”引发的争议并不鲜见,或因国有企业“停职留薪”等历史政策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或因用人单位错过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或因劳动者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等;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某员工因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没有支付,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求全额支付工资外,还要求我们支付额外25%的加付赔偿金,员工加付赔偿金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今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案例,这个案例非常值得我们仔细理解和分析。在法律关系的判断方面,中国和外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差异体现在很多方面。案例涉及到一个特殊的现象——长期的"两不找"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
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并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