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9月至2008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敏或以“借购房款”为由或以“顾问费”、“津贴费”等名义,向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上海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伟等公司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6.5万元,上述公司在徐某敏的帮助下,获得了信息化委员会的专项资金拨款。
笔者发现,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量刑幅度畸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张某在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县副县长、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的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及为他人单位审批经费、协调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及该县部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长、党委书记等110人,295次所送的人民币100.0200万元,美元1000元,及价值24540.8元的空调器、微机、金银饰品等物品,受贿数额共计103.30309万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项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机票套取公款 贪污数额如何计算从一起国有控股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严重违纪违法案说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制图:张寒2022年5月11日,张涛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姜琳炜为我们讲解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思路。
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