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但在代表提出递交、汇总统计、会后交办、直至反馈办理结果,各个环节的提法均简称为“代表建议”,并没有作出“建议”、“批评”、“意见”的具体分类。既然法律规定的表述是“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施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为什么都不作分类呢?如果无须分类,法律何不在作出规定时就只表述为“建议”呢?首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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