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1.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下列人属于同住人:在公房有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为保障上海市旧城区改建工作顺利完成,帮助被征收居民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及利益分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口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征收补偿及利益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宣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