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郯城县泉源某某村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某某村与被告宋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某村西南,水泥公路南边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转让人:宋某某 宋甲某 接收人:王某某 证明人:宋乙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副标题:从“三权分置”看农民土地权益的变与不变近年来,关于“农民是否应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讨论持续升温。根据最新政策文件和改革实践,我们可以明确一个结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会动摇,但农民的土地权益将通过“三权分置”进一步强化。
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