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3.
会议邀请了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高级安全工程师万升壮教授,结合近年来危化学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案例,详细解读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专业技术角度指导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官方发布的《各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房屋市政工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