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24号指导案例亦未阐明该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以致法院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案例亦不统一。
以下需要考虑伤病关系:牙齿损伤脱落,病理性鼓膜穿孔,听觉视觉障碍,先天性白内障,病理性青光眼,视网膜脱离,黄斑裂孔,斜视,病理性脾肿大切除,肝功能损害,肠扭转,损伤致肠瘘,肾性高血压,肾动静脉瘘,流产,胎盘早剥等等。
一位朋友曾向小编介绍过自己从网上看到的一个关于被打后该如何多要赔偿金的段子:被打后一定要先报警,先不接受和解,然后到医院,告诉医生头晕、恶心,间接性意识模糊,身上特痛,去照CT前去厕所扣嗓子眼,原地转二三十圈,医生问话时隔一句发呆一会,偶尔再反问医生几句刚才说什么了,遇此情况,医生百分之百就会在病志里写上疑似脑干损伤,而这足以令派出所羁押嫌疑人,照上述步骤操作后,你就可以去售楼中心转转了。
一、患方诉称张某,因外伤后腹痛5小时于2022年8月23日就诊于某医院,入院诊断:腹内器官损伤、肠系膜损伤?结肠破裂?小肠破裂?出血性休克。当日手术。麻醉中,张某突发心跳骤停,虽经胸外按压及肾上腺素静推后复苏,但术后患者持续呈昏迷和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认定事实】2023年1月5日原告邢某虎因腹部受伤被送至被告H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伤情未减轻。2023年1月10日邢某虎从H医院出院,当日转至L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后L市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邢某虎于2023年1月11日进入S省F医院治疗,后好转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