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图源网络 侵删在农村施工项目中,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十分常见,往往一个建设项目会存在承包人、包工头、工人等多种主体。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有时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人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各方主体谁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案情孙先生是承揽建筑工程脚手架搭建业务的包工头,2022年承接当地一家建筑工程企业的业务后,就招用其老乡陆某等人一起参与项目工作。2022年11月,陆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腿骨骨折,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如今,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很多人选择修缮或重建农村老家房子,多数业主会将房屋修缮、建造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找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建设。如果承包人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工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安全意识不足意外受伤,应该谁担责?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呢?
记者16日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自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北京市检一分院及辖区院将“持续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专项重点工作之一,今年以来受理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3273件,审结案件3222件,其中提出监督意见
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的因工伤亡损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此种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规定,并非基于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违法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而认定违法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或建立了劳动关系。
“包工头”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受伤,作为发包方的公司是否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包工头”工伤索赔引争议2021年10月,“包工头”沈某从某成公司处承包了一项涵洞清淤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