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未成年时期短暂居住公房,户口也在,但可能被认定为帮助性质的居住,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不过,在我近期接到的居民朋友的咨询中,发现仍存在这样一种道听途说的说法:只要户口报出生,不管有没有居住,都是同住人,都可以拿动迁利益。
杨浦区A房屋原承租人为李某,其与妻子均在征收前去世,二人生育李2、李3、李1、李4、李5五人。2021年,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李2作为代表成为房屋新承租人并与征收部门签约,李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价款291万元,其余奖励补贴112万元,李2确认动迁款由其领取。
对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日回复:根据津住建发〔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不得承租直管公产房屋。
老李原是某县国有企业的厂长,因企业停产,到任后单位也几年没有发工资。其一开始被安排在企业的生产车间居住生活,后来企业将生产车间外包出去,经集体研究决定,让老李搬到办公楼四楼的办公室居住。2004年,因为要去带孙子,这租住的地方就很少去了,但是里面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还在。
钱某某诉钱某、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承租人同意而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同住人因另获适宜住房保障而不再享有原公房居住权关键词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承租人同意 公房居住权 同住人另获住房保障 公房居住权消灭基本案情原告钱某某(现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诉称,原告是被告钱某与案外人徐某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