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怀集县城管局接到群众反映,城区幸福街道苍龙村有居民擅自从路灯电源上“蹭电”。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以及笔录调查,依法对当事人祝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下午,路灯所工作人员接报后会同执法队员到现场查看时,发现苍龙村某栋自建房侧,村道公共路灯的电线被接进了该自建房内。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周轶 记者 孙云)改装电表窃电长达6年,松江一居民陈某某自以为聪明,但最终还是暴露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需要补缴电费本金及违约使用费共计15余万元,还被松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每日学“典”:窃电违法!】#法治微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发现,某出租屋存在窃电行为,房东却表示毫不知情,房东按规定向电力公司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1.3万余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租客赔付损失。究竟是谁窃的电?最后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案情回顾电力公司在一次巡查中发现,张大爷名下一户房屋存在私开电表、私拉铜线等窃电行为。
来源:北京晚报 顺义居民郑某花8000元私改电表,以为能省下一大笔电费,然而事发后补缴的电费与罚款却是其窃电金额的数倍,同时,郑某还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夏天,家住顺义区的郑某在业主群里看见有人声称能改装电表,达到节省电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