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被拐孩子申聪的父亲申军良告诉南都记者,他终于收到了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申聪案中两名案犯名下共有一处可执行的房产,将进行网络法拍,“拍卖之后的款项中,一部分将用来支付我们受害家庭在该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
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便一律停止执行。金融债权执行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反应更加强烈,如果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案件中的房产都不能执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贷业务设立抵押权将失去意义,严重影响信贷业务的开展。
欠债不还钱,好多人认为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会把我赶出家门流落街头。这个观点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是这样说的:在金钱债权的执行当中,只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住房或者同意参照。
但是,以下情形的房子,大多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这类房子严格上来说,处于“灰色地带”,它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一般有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它不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建筑,实在是要处置,也不是不行,只是只能够按照“现状”进行评估、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