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被告沙某、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条,借条上分别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上述四笔借款,原告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
2015-06-04 09:22:36 为更好地增强公务支出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阜城县从去年11月开始,在全县所有乡镇、部门推行“大额资金使用会签制度”,进一步严把资金支出关口,加强对单位财务报账的监管,确保了资金支出更加透明、民主、规范,实现了“阳光财务”。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从出借人所述以现金方式给付的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符合正常的借款交易习惯、出借人是否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等方面,综合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进行分析认定,以确定原、被告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集团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巡察组财务人员在查看财务支出等方面的材料时,发现某学校提供的资料中,每一笔大额支出凭证后都附有党总支的会议研究纪要,可是其中一笔支付给物业公司费用的凭证所附的会议纪要,纸张却和别的都不一样,直觉告诉他这个会议纪要有猫腻。
1、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观点一认为】本案转包合同采用的结算标准与承包合同相同。因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作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合同看待。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资料后转交给发包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价款的认可。
编者按: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之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开展了“运动式”的摸底排查。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链接→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23则(Ⅲ)链接→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26则(Ⅰ)一、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一)法律问题1、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承租人预付的剩余租金应如何处理?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松桃县检察院以检察业务为中心,按照“依法管财、节约用财、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强化经费保障、强化科技装备保障、强化后勤服务保障为着力点,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能力。